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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观察:因拒绝出差被开除,法院:违法!赔偿!

2023-05-02 23:06:13 扬子晚报


(资料图)

苏女士在无锡一家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2022年6月,该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苏女士临时至省外出差,但苏女士对出差安排表示拒绝。当天,该公司向苏女士发出通知,载明“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经由公司决定,予以辞退,现要求苏女士交出办公室钥匙”,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苏女士遂诉至无锡市滨湖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苏女士在工作期间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行为,在苏女士不接受出差安排后,该公司以其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为由直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其公司应向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承办法官称,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是,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是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第二是未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是劳动者具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即属于第二种情形,劳动者虽然存在临时拒绝出差的情形,但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常见的解除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如适用该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需要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规章制度;二、规章制度需向员工进行公示;三、解除劳动关系需有事实依据;四、解除劳动关系需告知工会。

法官表示,上述四点是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条款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如用人单位未具备上述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法官提醒,劳资关系应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争端事宜,共商互谅,携手前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